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81执1802号之五
申请人:***。
被执行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口市人民法院(2016)鲁0681民初43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06月14日向被执行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在浦发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3349.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封绍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