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19790号
原告:***,男,1969年8月8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二七区。
被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立案。2023年8月2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丁 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