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31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亭湖区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王港闸南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兴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22)苏0982民初8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珩
审判员 ***
审判员 孙 婕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夏 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