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盐城侨友商务咨询中心、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民终19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侨友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阜城滤料产业园区13号。 执行事务合伙人:**,该中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王港闸南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江苏拜克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经济开发区生态化工园纬一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男,1971年7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盐城市阜宁县。 原审被告:**淑,女,1976年10月4日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 三原审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众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盐城侨友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因与被上诉人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江苏拜克新材料有限公司、**、**淑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21)苏0982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盐城侨友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于2022年7月12日以已与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盐城侨友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盐城侨友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8960元,减半收取49480元,由上诉人盐城侨友商务咨询中心(有限合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峰 审判员 胥 霞 审判员 赵 阳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