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425民初2200号
原告:***,男,196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名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万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邯郸市玉华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农研路8号科技贸易城北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王港闸南首。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大名县万堤镇万南村可峰种子门市,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万堤镇万南村。
经营者:***。
原告***与被告邯郸市玉华农资有限公司、江苏辉丰生物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大名县万堤镇万南村可峰种子门市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