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华苑生态农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某等与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民终7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华苑生态农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MA1MCXTF1T,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农业开发区红旗大道16号国际写作中心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7年2月2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鸽,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俞孟然,男,1982年12月4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北京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淼,北京市中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301130666,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如城镇安定村18组93号。
法定代表人:钱祖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树,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春发,江苏畅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6年7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开发区。
原审被告:***,男,1978年5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
原审被告:刘敏,男,1970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原审被告:李曙光,男,1955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审第三人:江苏秋雪湖生态旅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26783165940,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农业开发区管委会大楼208室火车站北。
法定代表人:殷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少华,江苏天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华苑生态农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俞孟然因与上诉人江苏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敏、李曙光、原审第三人江苏秋雪湖生态旅游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2019)苏1202民初50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华苑生态农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俞孟然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仍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华苑生态农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俞孟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艳生
审判员  潘贻杰
审判员  鲁兵兵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蒋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