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某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682民初5703号 原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禄口街道工业集中区3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安定村18组9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江苏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东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东通公司支付货款67000元及违约金2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东通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22日,东通公司因南通如皋南站高铁站工程与***公司签订《设备购销合同条款》一份,东通公司向***公司购买雨水收集回用系统设备,由***公司负责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合同约定,案涉项目总价款260000元,在合同签订生效后,东通公司预付合同总价20%的款项,设备到场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设备安装完成并调试成功后的次月付至合同总价款的95%。如有一方违约,则按合同总价款10%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公司按要求供货并进行安装、调试工作。2021年3月9日,东通公司完成对设备的验收。***公司认为,合同签订后双方即应当按约履行合同义务,东通公司拖欠货款的行为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东通公司辩称,东通公司向***公司购买雨水收集回用系统设备是事实,双方签订的合同是***提供的格式合同,在合同第六条第2款乙方责任“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制定设计方案,并进行施工图设计。工艺调试等”,这里面的“等”就包含验收合格。***公司没有按约定履行责任,截至目前案涉的设备没有调试成功,没有验收。东通公司也多次打电话通知***公司上门调试,但一直没来。***公司责任是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在验收合格后东通公司才支付货款。 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21年1月22日,东通公司作为订购方(甲方)与***公司作为供应方(乙方)签订《设备购销合同》一份,约定:甲方到乙方处采购雨水收集系统的设备材料,由乙方按甲方要求负责设计雨水收集系统,并负责安装、调试和现场培训;送货地点为南通如皋南站高铁站,运费由乙方承担;甲方需安排人员负责卸货确认后在送货清单上签字确认;收货人***,联系电话138××******;合同总价260000元……货款支付方式:1、合同签订生效后预付合同总价的20%,乙方再向甲方提供等额的9%增值税专用发票;2、主要设备PP模块、防渗复合膜、防护板等主要设备到现场后付至合同总价的70%,经甲方签字确认后乙方开始安装,收到货款后乙方再向甲方提供等额的9%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3、设备安装完成并调试成功后,交付甲方,次月付至合同总价的95%。收到货款后乙方再向甲方提供相等额的9%材料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图纸、检测报告相关验收手续。模块拼装完成一个月内现场因甲方原因,如缺水或缺电等造成无法调试,甲方不得拒付此款;4、本工程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后,保修期从安装完毕之日起,保修期两年,期满后15天内付清剩下的尾款5%;5、双方签订合同后,如有一方违约,按合同总价的10%赔付给对方。双方责任:1、甲方责任(1)给乙方准确的雨水收集参数资料,作为乙方进行设计和生产的依据……2、乙方责任(1)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制定设计方案,并进行施工图设计,合同签订即视为甲方认同并确认乙方的设计图纸及方案。乙方依据合同约定的分工进行设备制作、采购、安装、工艺调试等。(2)确保雨水收集系统设备调试完毕后,达到设计要求…….(5)系统安装调试竣工后,提供竣工验收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工程设计图纸,并全力配合甲方办理相关验收工作,直至竣工验收完成。乙方现场联系人王前进。 上述合同签订后,***公司按东通公司要求将PP模板、防渗膜、模块侧板等设备送至如皋南站高铁站,***在设备进场验收登记表收货单位处签字,王前进在验收人处签字。 2021年1月25日,东通公司给付***公司货款180000元。 2021年1月28日,***公司派人至如皋南站高铁站进行雨水模块安装,***在***公司提供的《工程阶段验收证明书》验收结论一栏处签字确认“模块安装已完成”,并在现场负责人处签名,该验收证明书上的验收意见一栏载明“1、已完成雨水模板安装工作内容,资料已完善;2、单位工程质量符合施工规范要求”。 2021年3月9日,***公司再次派人至现场进行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在***公司提供的《工程阶段验收证明书》验收结论一栏处签字确认“安装完成”,并在现场负责人处签名。该验收证明书验收意见一栏载明“3、已完成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内容,资料已完善;4、单位工程质量符合施工规范要求”。 2021年3月9日,***公司向东通公司开具18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审理中,***公司**:2021年3月9日***公司派人至现场安装调试完成,设备可以正常收集雨水、正常出水,截止本次起诉前,东通公司未对设备的调试成功与否提出异议,在本次起诉后,***公司于2022年8月8日到现场对设备进行售后维保,案涉设备能正常使用。东通公司**:虽然案涉设备能出水,但水压不够,即未能调试成功,且需竣工验收合格后才可支付货款,自2021年3月9日由***打电话要求***公司进行调试,***公司表示什么时候验收其什么时候再过来调试,但一直没有过来调试。 以上事实有设备购销合同、设备进场验收登记表、工程阶段验收证明书、网上银行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视频、照片及到庭当事人**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时间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义务。本案中,根据合同约定,在设备安装完成并调试成功后,交付东通公司,次月付至合同总价的95%。模块拼装完成一个月内现场因东通公司原因,如缺水或缺电等造成无法调试,东通公司不得拒付此款,即,双方已明确约定调试期为模块拼装完成后一个月。根据***公司提供的工程阶段验收证明书可以证明,其已于2021年1月28日完成雨水模块安装工作,并得到东通公司的认可。2021年3月9日,***公司派人到现场时,已明确了其工作内容即为“完成机电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内容”,虽东通公司指定人员***仅在该验收证明书中仅签署了“安装完成”的验收结论,但如***公司当时未能完成安装调试成功的工作内容,东通公司理应在合理期限内向***公司提出异议,但东通公司并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在本案诉讼前曾向***公司提出异议,在此情况下,***公司主张其已于2021年3月9日完成了对东通公司采购的雨水收集系统设备调试成功的义务,具有高度盖然性,本院予以认定。因此,***公司要求东通公司给付尚欠货款67000元的主张,符合合同约定,且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东通公司辩称的需待政府部门对相应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完成后再行支付该货款,与双方合同约定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中,双方虽约定“如有一方违约,按合同总价的10%赔付给对方”,但结合东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向***公司支付180000元货款的事实,***公司仍主张按照合同金额的10%计算违约金,该标准明显偏高,本院酌情认定由东通公司按应付未付金额67000元的10%计算的违约金,即东通公司应给付***公司违约金6700元。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67000元; 二、被告江苏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67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130元,由原告江苏***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43元,被告江苏东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6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按照本院提供的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定的银行账号,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 判 长  池 锋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许 燕 书 记 员  陈 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