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市高坪区鸿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0)川1303民初3408号

原告:南充市高坪区鸿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马官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303MA69TM0B4M。

经营者:李小平,男,汉族,1967年4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李磊,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江颜。

原告南充市高坪区鸿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与被告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南充市高坪区鸿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5月10日签订的《建筑设备租赁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截止2020年8月31日所欠租金(含上下车费等其他费用)合计2315145.12元(不含税);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0年9月1日起按不含税的租金单价钢管0.013元/米.天、扣件0.011元/套.天、套管0.03元/套.天、顶托0.03元/个.天、工字钢0.15元/米.天的标准计算的租金损失(物资占用损失)至器材归还完毕或支付完毕器材赔偿费之日止(截止2020年8月31日未归还器材钢管267832.4米、扣件184169套、套管14258个、顶托18748个、工字钢1593.5米);4、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19年6月15日起至欠款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暂时计算至2020年9月15为254706.62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未归还器材钢管267832.4米、扣件184169套(其中直接扣件16581套、转向扣件9600套、十字扣件157988套)、套管14258个、顶托18748个、工字钢1593.5米,若无法返还则按钢管15元/米、直接扣件7元/套、转向扣件7元/套、十字扣件6元/套、套管7元/个、顶托13元/个、工字钢80元/米的价格向原告支付器材赔偿费;6、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公司出具保函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0日原、被告签订《建筑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因承建“高坪区浣溪台”工程租用原告方建筑器材。合同中对租金的单价、租金的支付方式、器材赔偿单价、违约责任、管辖法院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被告却未按时支付租金,严重违约。截止2020年8月31日,仍拖欠原告租金等费用2315145.12元,其行为早已违约,产生违约金254706.62元,未归还器材钢管267832.4米、扣件184169套(其中直接扣件16581套、转向扣件9600套、十字扣件157988套)、套管14258个、顶托18748个、工字钢1593.5米,若无法返还则按钢管15元/米、直接扣件7元/套、转向扣件7元/套、十字扣件6元/套、套管7元/个、顶托13元/个、工字钢80元/米的价格向原告支付器材赔偿费。对于上述款项,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都不予支付。鉴此,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据我国有关法律,特具状贵院,恳请支持。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南充市高坪区鸿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支付截止2020年11月30日下欠的租金费用为2871066.68元、器材赔偿费898051.6元合计为3769118.28元,分三期付清,具体支付方式如下:2021年2月10号前支付800000元,2021年5月1号前支付2000000元,剩下余款969118.28元于2021年7月1号前付清。若被告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任有一期未按时向原告南充市高坪区鸿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履行,原告南充市高坪区鸿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有权就剩余未付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向原告南充市高坪区鸿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支付违约金50000元;

二、每次付款前原告南充市高坪区鸿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向被告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足额发票,由此产生的3%的税费由被告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被告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支付每期租金时一并向原告支付当期税费。

三、本案案件诉讼费39248元(已减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南充市高坪区鸿运建筑设备租赁中心承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康云锦

人民陪审员  刘 琳

人民陪审员  龚小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