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奉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7906号
原告:重庆市奉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铁峰乡居委会中心场老街154号。
法定代表人:谢定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红波,重庆谦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志凌,重庆谦合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9栋1单元21楼2111号。
法定代表人:江颜。
原告重庆市奉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重庆市奉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奉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 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马嘉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