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7民初3568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豪,河南文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告: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9栋1单元21楼2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WLJCXY。
法定代表人:江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忠博,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汝南县阳光大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清河路南侧西园路西侧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7MA46W9RK4A。
法定代表人:闫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忠博,河南忠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汝南县阳光大地置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睿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张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