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726民初946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士新,河南盘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WLJCXY,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9栋1单元21楼2111号。
法定代表人:江颜,任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农民工工资209315元;2.被告补偿劳务公司代扣罚款5000元,两项共计214315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等人于2019年8月20日起,在河南省泌阳县(花园街道万人社区)四川省阳光大地、《翡翠学府》项目工地搭设房屋的驾高空作业工作,于2020年10月已完工,并经工地劳务公司现场负责人胡大川结算完毕并签字确认工作量。在施工期间由公司项目部直接支付部分工资,下欠183037元,大写:壹拾捌万叁仟零叁拾柒元整。原告等人从2019年10月14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在公司项目部管理人员安排下做计时工合计:25725元。另外,在项目部安排下增加搭设2号楼5号楼外架各一层,合计金额12600元,已付12047元,下欠553元,总合计欠我等工资:209315元。公司项目部负责人以公司资金紧张,劳务公司领超额资金为借口,恶意拖欠我等工资,一直不予支付农民工工资。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等款项,但原告***提供的书证及个人陈述证实,案涉工资除原告***外,还涉及其他人,因此,在本案工资款项涉及多人的情况下原告***以个人名义起诉,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史春光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周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