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1303民初1503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3日,住西充县。
原告:**,男,汉族,生于1995年5月9日,住西充县。
原告:王健,男,汉族,生于1980年1月29日,住四川省华蓥市。
原告:王廷淑,女,汉族,生于1972年1月2日,住南充市顺庆区。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秋,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四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毅,四川果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洪,男,汉族,生于1975年8月12日,住蓬安县。
被告:南充市嘉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永荣街46号附2号4幢1单元1层1号。
法定代表人:卢二娃,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南充市阳光大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路七段429号。
法定代表人:陈瑞键,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静,女,汉族,生于1987年2月2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方真,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27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9栋1单元21楼2111号。
法定代表人:江颜,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静,女,汉族,生于1987年2月21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方真,男,汉族,生于1980年8月27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王健、王廷淑与被告杨洪、南充市嘉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南充市阳光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王健、王廷淑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南充市嘉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洪于2019年8月26日签订的《阳光大地龙湾生态城外架劳务分包合同》;2、判令被告南充市嘉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洪、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工程尾款35万余元、工地延期费用81万元,由被告南充市阳光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支付责任;3、判令被告南充市阳光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向原告支付外架材料租金3830977.1元(2020年5月至2021年4月30日),并返还占用使用的原告租赁的钢管、扣件、顶托、工字钢等各种租赁材料并赔偿缺失部分;4、判令被告南充市嘉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洪向原告支付单方停工、及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275.5万元;5、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律师代理费。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南充市嘉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杨洪于2019年8月26日签订的《阳光大地龙湾生态城外架劳务分包合同》,2019年10月进场施工以来,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因被告南充市嘉雨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资金断链,无力支付民工工资等原告被迫撤场,之后,南充市阳光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阻止原告撤回建筑租赁材料并一直占用使用,至今不予返还也不支付租金,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处理未果,特诉至人民法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龙湾生态城4-8号楼及地下室建设工程系南充市阳光盛世置业有限公司与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合同,而南充市阳光大地置业有限公司并非该工程的发包方,不是合同的相对人,南充市阳光大地置业有限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起诉该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不当,其起诉应当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王健、王廷淑的起诉(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66,025.00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大骏
人民陪审员  丁丽萍
人民陪审员  胡林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钟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