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南充市高坪区自新钢管扣件租赁站、***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304民初6167号之二
原告:南充市高坪区自新钢管扣件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小龙街道办事处斯家坡村四组。
经营者:青志安,男,汉族,生于1963年6月2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特别授权),四川蜀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生于1991年10月12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南充冉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永丰路二段友豪国际家居博览中心第6幢1单元1层110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述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晓文(特别授权),四川兴恒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l700号9栋1单元2l楼2ll1号。
法定代表人:江颜。
原告南充市高坪区自新钢管扣件租赁站与被告***、南充冉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南充市高坪区自新钢管扣件租赁站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充市高坪区自新钢管扣件租赁站提出撤回对被告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系正当行使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充市高坪区自新钢管扣件租赁站撤回对被告四川阳光大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何泽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严思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