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朋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民终25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朋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九盛路9号A16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昊,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3616号-3618号。

委托代理人:***,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经济开发区环区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胜利西路60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朋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嵊州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3民初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3民初96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靓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