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朋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6民终254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朋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九盛路9号A16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景昊,浙江尹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曹安路3616号-3618号。
委托代理人:***,浙江三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嵊州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经济开发区环区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胜利西路605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世纪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朋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嵊州市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绍兴市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3民初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上诉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6)浙0683民初967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 靓
审 判 员 ***
代理审判员 ******;瑜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