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华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常州华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苏协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492民初402号
原告:常州华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潞城街道五一路308号。
法定代表人:潘芬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平,江苏瑞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11月19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常州市钟楼区。
被告:江苏协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
区郑陆镇三河口常河路7号。
法定代表人:徐海波。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本林,该公司员工。
被告:常州市首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
进区横山桥镇省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巨光。
原告常州华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铁公司)诉被告***、江苏协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力公司)、常州市首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牛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平,被告***、被告协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本林、被告首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巨光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华铁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1、判令第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垫付的赔偿款698332元;第二被告对此承担连带责任;2、判令第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垫付的赔偿款349166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10日9时56分左右,死者赵继伟因接受被告***的指派至原告处进行钢结构安装,在安装过程中不慎从高处坠落,经抢救无效死亡。赵继伟死亡后,于2017年3月15日在经开区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协调下,由原告、被告一、被告三和赵继伟的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先行向死者家属赔偿合计人民币1163887元,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死者家属支付了1163887元的赔偿款。原告认为,该起事故经过公安和安监部门的认定,被告一应当对该起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被告三承担次要责任,为此,原告多次要求两被告按责任比例归还原告垫付的款项,但均未果。另,被告一与被告二系挂靠关系,由被告二、被告三签订了安装承包协议。原告认为,三被告的行为已明确表示不予归还垫付款项,现原告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只能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我认为我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理由是:1,工程是华铁公司陈志方喊我做的,他提供安装图纸,工程安装费商量为28000元,当时陈志方没有跟我说这个厂房没有办理许可手续,也没有说这个厂房是分包给王巨光,而王巨光没有承包钢结构的资质。后来,王巨光给我一份打印合同,让我去找挂靠的劳务公司,我找到协力公司的业务员范本林,但范本林并没有将盖好章的合同提供给我,工程后来就施工了,在安装过程中,赵继伟、孟伟是因为对接的螺丝断了,摔下来的天沟安装处也不在我们施工范围内,是华铁公司陈志方自己买的材料造成的。华铁公司作为正规企业,造钢结构厂房,贪图便宜,没有签订任何协议,我只是帮陈志方做工程,责任应由华铁公司承担,我也是受害者。2,我对华铁公司赔偿赵继伟家属的款项有异议,当时是华铁公司与赵继伟家属私下达成协议,我们没有参与,具体赔偿项目我们不清楚,华铁公司陈志方还说死者这边的赔偿由他负责。综上,我请求法院依法审理,驳回原告对我的诉讼请求。
被告协力公司辩称,我们公司与首牛公司的协议,根本没有成立。当时***拿来了首牛公司先盖好章的合同,让我们公司盖章,等到我们加盖公司公章后,发现首牛公司没有资质,华铁公司这个工程也没有名称,我们公司就不同意了,所以没有将合同再提供给***。***施工的工程出了安全事故,潞城派出所的民警向我公司了解情况,我们才将合同提供出来的,并作了详细说明。在各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我公司未参与,***没有挂靠在我公司,所以事故调查报告也没有认定我公司参与其中,故我司不应对事故发生承担任何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首牛公司辩称:1,安装工程,是原告华铁公司陈志方要求换的工程安装队,陈志方把***介绍给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巨光,陈志方与***谈的工程价款,并承诺王巨光不付的话就由他付。2,所有的原材料是由陈志方直接支付给供货方,发票直接开具给华铁公司,王巨光只是跑腿的。3,出事的方位,在合同范围的图纸上是没有的,施工中陈志方要求追加的,他坚持把天沟做到头,费用等施工下来再算,后来就是在这个方位出事了。4,我公司的设备及材料,都被陈志方扣在华铁公司,我司的法定代表人现在缓刑期间,我司没有能力还钱。综上,我公司没有责任,原告及陈志方来向我司追偿,真的很过分,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2016年11月28日,原告华铁公司与被告首牛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华铁公司车间(三)钢结构工程,合同价款:叁拾贰万,同时双方签订《施工安全合同协议书》,明确工程施工由首牛公司负责,首牛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及意外事故,由首牛公司负责解决并承担一切责任和费用,华铁公司协助首牛公司做好用水、用电工作。首牛公司负责人王巨光在和华铁公司签订合同后,将钢结构安装施工分包给***钢结构施工队进行,双方拟定了一份《钢结构工程安装承包协议》和《安全、质量、管理责任书》,合同明确安装费用总价为2.8万元。2017年2月27日,王巨光在协议和责任书签字并加盖首牛公司印章后交给***,但至2017年3月10日,因***寻找的被告协力公司在盖章后反悔,协力公司遂将盖章的合同、责任书扣留,致***一直未将协议书和责任书交还给王巨光。后,***便组织安装工作进场进行钢结构安装施工,其中安装工赵继伟和孟伟即由***雇佣,每天劳务报酬为230元。同年3月7日,王巨光与***签订《增补协议》,由王巨光增补5000元给***,作为钢结构安装过程中的修改、焊割、油漆等工作的补充费用,并明确安装过程中的安全问题由***负责。2017年3月10日9时56分左右,在华铁公司钢结构新建工地上,***钢结构施工队组织5人和一辆汽车吊安装施工,施工过程中,先由汽车吊将天沟吊上挑梁南端,然后安装工赵继伟、孟伟未系安全带骑跨在10米高的钢结构挑梁上安装天沟移动时,挑梁和立柱连接处的2根螺栓突然断裂,挑梁脱落,赵继伟、孟伟遂随挑梁、天沟一起从高处坠落。其中,赵继伟坠入下方预留窨井内,孟伟摔在井口,二人均不同程度受伤。后赵继伟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孟伟腰部受伤。经鉴定,赵继伟符合高坠致颅脑损伤死亡,孟伟所受之伤为轻伤一级。经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事故原因和责任:(1)安装工赵继伟、孟伟安全意识淡薄,在不系安全带的情况下,冒险进行高处悬空施工,造成严重后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2)***作为安装施工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其组建的施工队属于“三无施工队”,无钢结构安装施工的资质、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违规承揽钢结构安装工程,安全管理混乱,野蛮施工,未制定钢结构安装施工方案,钢结构梁上未设置安全绳,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地现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施工现场的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首牛公司负责人王巨光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本人不未经建设主管部门安全教育培训、无从业资格,违规承揽和违规分包钢结构安装工程,对施工现场管理不到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到位、对钢结构挑梁的安装焊接作业要求不严、把关不力,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管理责任,建议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华铁公司主要负责人陈志方未切实履行主要负责人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未认真检查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对该起事故的发生负有部分管理责任,建议由常州市武进区安全生产监督局对陈志方个人实施行政处罚;(5)华铁公司未办理车间(三)钢结构工程的相关审批手续,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规将该工程发包给不具备钢结构安装资质的首牛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经开区建设局对该公司依法进行处理。事故发生后,原告华铁公司已与赵继伟近亲属就赔偿事宜达成协议,实际支付赔偿款1163887元。另一伤者孟伟的损失,经提起诉讼,华铁公司、***、首牛公司亦与孟伟方达成了调解协议。2018年8月,***、首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巨光因犯重大事故罪,经本院作出(2018)苏0492刑初13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王巨光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现原告华铁公司起诉来院,向各被告进行追偿,要求被告各自按责承担原告先行垫付赔偿款。
本案的争议焦点:1,原告可以向各被告追偿的赔偿总额,即原告是否存在自行多赔偿赵继伟近亲属的一部分金额;2,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比例、金额。
针对第1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在本案所涉安全事故发生后,原告华铁公司经调解先行赔偿因赵继伟死亡产生的损失,依法享有对其余事故责任人员的追偿权,即可根据赵继伟因提供劳务活动而死亡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追偿各方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关于可追偿的总金额,原告经调解共支付赵继伟近亲属1163887元,被告***及首牛公司提出,该金额中未考虑到死者赵继伟因自身过错应自担部分,原告存在多赔情形,对此,原告在2017年3月15日与赵继伟近亲属签订调解协议时,同时又与被告***、被告首牛公司另行签订协议一份,根据该协议,两被告对原告的赔偿予以了认可,故原告可按实际赔偿的1163887元进行追偿,被告提出是否存在应赔而多赔的问题,本案无须再行理涉。
针对第2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及责任,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均作了详细查明。被告协力公司在***与首牛公司的施工合同文本上进行了盖章,但后将盖章合同扣留未对外提供,也未参与施工的履行过程,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故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被告***身为工程队的负责人,雇佣死者赵继伟并向其支付报酬,应认定其具备法律上的雇主身份,其对钢结构工程的安装施工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赔偿责任;被告首牛公司,违规承揽和分包工程,未尽安全管理监督义务,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过错,应承担事故的一定赔偿责任;原告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违规将该工程发包给不具备钢结构安装资质的首牛公司,并实际选任被告***施工,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综上,就原告支付给赵继伟近亲属的赔偿款,结合原、被告之间的各自过错程度,本院确认,仅就双方内部之间且在无须考虑死者赵继伟的过错程度的情况下,由被告***承担其中的55%,首牛公司承担其中的25%,原告自行承担其余20%,被告协力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工程总发包方,为妥善化解矛盾,先行赔偿死者近亲属相关损失,依法享有对事故其余责任方的追偿权。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人民币640137.85元及被告首牛公司承担人民币290971.75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余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
常州华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640137.85元。
二,被告常州市首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常州华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人民币290971.75元。
三、驳回原告常州华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28元,由原告常州华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自行负担2845元,被告***负担7825元,被告常州市首牛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55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黄文娣
人民陪审员  沈中才
人民陪审员  俞阿兴

二〇一九年三月八日
法官 助理  何健宏
书 记 员  马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