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华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常州华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新北区春江江彤建筑工程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492民初160号
申请人:新北区春江江彤建筑工程部,住所地常州市新**春江镇圩塘村11生产队。
经营者:谢江飞。
被申请人:常州华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五一路**。
法定代表人:潘芬瑜,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北区春江江彤建筑工程部与被申请人常州华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北区春江江彤建筑工程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华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1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北区春江江彤建筑工程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常州华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1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28元,由申请人新北区春江江彤建筑工程部预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夏 慧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八日
见习书记员  谢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