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帝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帝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4民初9410号
原告:北京帝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中兴路21号院1号楼3层321。
法定代表人:靳红宾,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宇,北京市乾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申农不锈钢制品销售中心(经营者:***),经营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水屯村南12号一楼。
被告:***,男,198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原告北京帝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帝承公司)与被告北京申农不锈钢制品销售中心(以下简称申农销售中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帝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泽宇,被告暨申农销售中心的经营者***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帝承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撤销帝承公司与申农销售中心签订的《和解协议》;2.申农销售中心返还帝承公司剩余加工款170000元;3.申农销售中心返还帝承公司多支付的加工款23269元;4.申农销售中心赔偿101.9平方米通风管损失11209元;5.申农销售中心支付帝承公司维修安装费61080元;6.申农销售中心支付帝承公司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以欠付金额193269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2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LPR计算);7.***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8.诉讼费由申农销售中心、***负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2月6日,帝承公司与申农销售中心签订《北京申农不锈钢加工厂加工合同单》,约定帝承公司委托申农销售中心定作通风管道,费用按开板面积每平方米110元计算,施工日期自2020年2月6日至2020年4月20日。合同签订当时帝承公司支付60%订金,货到安装现场再支付总金额的30%,剩余工程款完工当日一次性结清。合同签订后,申农销售中心并未按照约定履行安装义务,导致工期延误。2020年6月7日,双方结算工程量,申农销售中心已安装未验收及已供货未安装的货款共计390731元,帝承公司已付款金额414000元。2020年6月11日,***带其父母、女友到施工现场毁坏通风管、保温层、消防管,业主因上述事件给帝承公司罚款12000元。申农销售中心胁迫帝承公司签订和解协议,帝承公司因此支付申农销售中心17万元。
被告申农销售中心、***共同辩称:不同意帝承公司的诉讼请求。申农销售中心不存在胁迫行为,根据合同约定,帝承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申农销售中心有权拆除已安装的通风管道,当天派出所出警后,认为属于民事纠纷,要求申农销售中心诉讼解决,后***离开施工现场,次日,帝承公司派人主动联系***,双方签订和解协议。综上,帝承公司履行合同义务违约在先,申农销售中心不存在任何胁迫行为。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2月6日,发包人帝承公司与承包人申农销售中心签订加工合同,约定:1.开工日期:2020年2月6日,竣工日期2020年4月20日,工程款按开板面积110元/平方米计算,预交订金30万元。2.合同经双方签字后客户须付60%订金,货到安装现场发包方须再付总金额的30%,所剩余额工程完工当日一次性付清,否则承包方有权拆除所加工安装的全部工程,并且不退发包方支付的任何款项,拆除所造成的一切损害承包方不负任何责任。合同签订后,申农销售中心履行了部分安装义务,帝承公司共计支付工程款414000元。
2020年6月7日,***代表申农销售中心与帝承公司签订《暂时清单》,载明:金源酒店项目通风清单如下:通风已安装未验收2109.1平方米,未安装材料到场475.1平方米;排油烟已安装未验收168.6平方米,未安装材料到场290平方米。施工队于2020年6月2日停止施工,由帝承公司接手,已付工程款414000元。对于《暂时清单》,申农销售中心主张后半部分“施工队于2020年6月2日停止施工,由帝承公司接手,已付工程款414000元”双方签字时并不存在此句话,该清单只是双方对面积进行了部分确认,尚未确认完毕。
因双方就合同履行产生争议,2020年6月10日、2020年6月11日,***及其父母、女友共四人前往施工现场,拆除已安装的部分通风管,帝承公司报警后。双方当事人称,出警人员告知双方按民事纠纷解决,但并未签署笔录。现场除***方四名人员外,还有帝承公司三人以及其他项目施工人员。
2020年6月12日,甲方申农销售中心与乙方帝承公司签订《和解协议》,约定:甲乙双方于2020年2月6日签订《加工合同单》,约定由甲方为乙方加工安装排风和油烟管道,双方约定合同签订后乙方付60%订金,货到安装现场由乙方支付总金额的30%,所剩余款10%待工程完工一次性付清。合同签订后,甲方是进行了加工和安装,但乙方未按照双方合同约定时间付款,甲方现已完成工程量的95%,乙方仅支付甲方414000元,不到总额的60%,为此双方发生争议。为解决双方之间的纠纷,现经平等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一、甲乙双方同意2020年2月6日双方签订的《加工合同单》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解除。二、乙方于本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支付甲方剩余加工费17万元。三、《加工合同单》中甲方未履行的义务(包括质保和维修等一切与合同中加工项目有关的甲方义务),均由乙方自行解决,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四、本协议是双方对上述加工合同争议的一次性了结,本协议生效后,甲乙双方之间就上述加工合同不再有其他任何争议。五、如乙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甲方剩余加工费,则乙方应向甲方支付7万元违约金。六、协议生效后,施工现场所有进场及安装管道,与甲方无关。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和解协议》签署地点为帝承公司办公室;对于签署时的在场人员,帝承公司主张共有四人,分别为:帝承公司员工陈关礼、监理方人员陈建鹏,申农销售中心经营者***及***的父亲;申农销售中心主张现场共有三人,分别为:帝承公司员工陈关礼、监理方人员陈建鹏,申农销售中心经营者***。
本院认为,关于本案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2021年1月1日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本案中,帝承公司主张其与申农销售中心签订的《和解协议》属于受胁迫而签订,据此主张撤销合同,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和解协议》签订于2020年6月12日,申农销售中心的相关人员前往施工现场拆除通风管道的时间是2020年6月10日与2020年6月11日,《和解协议》签订时,帝承公司主张的受胁迫的情形已经不再延续;帝承公司主张因申农销售中心相关人员拆除通风管道导致整个施工项目不能继续开展,但对此帝承公司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其次,根据帝承公司与申农销售中心签订的《加工合同单》,如帝承公司未按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申农销售中心有权拆除所安装的全部工程,且申农销售中心相关人员前往施工现场拆除通风管道时,均有警察出警,现有证据不足以表明申农销售中心存在足以使帝承公司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签订《和解协议》的胁迫行为。再次,《和解协议》签署地点为帝承公司办公室,签署时双方人员数量对等,在此情况下帝承公司主张受胁迫而签订《和解协议》明显与一般常理不符。综上,本院对于帝承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北京帝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436元,由北京帝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筠韬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邢梓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