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14民初98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昌平区。
被告:北京帝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昌平区中兴路21号院1号楼3层321。
法定代表人靳红宾。
原告***与被告北京帝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陆 婧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王伟钊
书 记 员 马瑞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