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博泰机车装备有限公司

洛阳广威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洛阳博泰机车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4民初320号
申请人:洛阳广威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后洞村**洛吉路**。
法定代表人:张景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治利,河南立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河南立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洛阳博泰机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廛河区启明东路**。
法定代表人:郭宏磊。
原告洛阳广威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诉被告洛阳博泰机车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广威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洛阳广威物资回收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博泰机车装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洛阳广威物资回收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孔佩佩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何晨杰
书记员王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