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91财保159号
申请人:洛阳博泰机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瀍河区启明东路**。
法定代表人:郭宏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福来、周宏玲(实习),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二机(洛阳)石油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新安县洛新产业集聚区京津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道军。
申请人洛阳博泰机车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二机(洛阳)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洛阳博泰机车装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168407.5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二机(洛阳)石油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168407.5元,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362元,由申请人洛阳博泰机车装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高妙婕
二〇二〇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王湾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