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博泰机车装备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洛阳市人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4民初1647号之一
原告:高果,女,汉族,1968年2月27日生,住河南省嵩县。
原告:***,男,汉族,1992年9月7日生,住河南省嵩县。
原告:聂瑞龙,男,汉族,1997年9月11日生,住河南省嵩县。
原告:***,女,汉族,1939年6月3日生,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洛阳市人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凯旋东路**。
法定代表人:闻超。
被告:洛阳博泰机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瀍河区启明东路**
法定代表人:卢华翔。
本院受理原告高果、原告***、原告聂瑞龙、原告***诉被告洛阳市人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洛阳博泰机车装备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高果、原告***、原告聂瑞龙、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元、保全费4927元,合计4932元,由原告高果、原告***、原告聂瑞龙、原告***共同负担。
审 判 员 倪献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马晓芬
代书记员 任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