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博泰机车装备有限公司

洛阳博泰机车装备有限公司、二机(洛阳)石油设备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391执75号 申请执行人:洛阳博泰机车装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二机(洛阳)石油设备有限公司 本院作出的(2020)豫0391民初153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二机(洛阳)石油设备有限公司未 按该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洛阳博泰机车装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二机(洛阳)石油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二机(洛阳)石油设备有限公司在金 融机构的存款184928.8元(暂计);若存款不足,则查封或 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韩 明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