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304民初32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洛阳广威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老城区邙山镇后洞村2组洛吉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立雪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申请人:洛阳博泰机车装备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瀍河回族区启明东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洛阳广威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威公司)与被告洛阳博泰机车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豫0304民初32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洛阳博泰机车装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洛阳广威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洛阳博泰机车装备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41×××85)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洛阳博泰机车装备有限公司名下洛阳银行账户(账号:71×××25)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