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渝0116执3592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优必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赵生尧,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华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冉会龙,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优必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华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6民初1182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重庆华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优必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优必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440148.4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华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指定被执行人重庆华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付款义务,逾期被执行人重庆华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重庆华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四查,经查询总对总银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重庆华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经查询总对总查控公安部车辆管理系统,被执行人重庆华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车辆登记记录。经查询总对总、点对点查控系统,被执行人重庆华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房屋产权登记记录。因被执行人重庆华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重庆华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重庆华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冉会龙限制高消费。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之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优必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重庆华渝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苏州市优必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执行标的款440148.4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渝0116执359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持本裁定书及原民事判决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宪伟
审 判 员 钟 渝
审 判 员 王化雨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钟 用
书 记 员 漆琳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