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优必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苏州市优必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执95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2月27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新民市。
被执行人:苏州市优必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地址昆山市玉山镇城北昆北路487号。
法定代表人:赵生尧。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市优必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1)苏05民终5181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市优必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市优必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6611.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