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661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昆山市。
被执行人:苏州市优必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52027767W,住所地玉山镇娄苑路179号楼409室。
法定代表人:赵生尧。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苏州市优必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二倍工资争议一案,该案昆劳人仲案字(2020)第901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市优必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市优必特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8330.95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曹俊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