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润一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润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黄山市新安山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1002民初1445号
申请人:安徽润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妍,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黄山市新安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安徽润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黄山市新安山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安徽润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60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等值财产,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山中心支公司为其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安徽润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黄山市新安山庄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6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安徽润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