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润一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一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0203民初2526号
原告:***,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从事建筑行业,住安徽省无为市。
被告:***一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东临溪镇上临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2560695592T。
法定代表人:程良鹏,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伟,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歆,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一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2022年8月5日,原告因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安文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汪 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