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润一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润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黄山曙光云松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002执133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润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红义,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黄山曙光云松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润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曙光云松大酒店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黄山曙光云松大酒店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曙光云松大酒店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黄山曙光云松大酒店有限公司存款元15889.6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章建中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