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润一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润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黄山曙光云松大酒店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皖1002执13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润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休宁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红义,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黄山曙光云松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安徽润一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黄山曙光云松大酒店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黄山曙光云松大酒店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黄山曙光云松大酒店有限公司至今未能完全履行。为此,本院又向被执行人黄山曙光云松大酒店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移送执行标的额为15483.00元,未执行到位6994.48元,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小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