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润一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润一生态建设有限公司、黄山市新安山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002执444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润一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休宁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山市新安山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屯溪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克助,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润一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与黄山市新安山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2018年9月25日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皖10执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黄山市新安山庄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华山路***房产及华山路***国有土地使用权并于2018年9月26日在司法网络拍卖平台拍卖上述不动产,2018年9月27日本院向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参与分配函,商请其在收函后根据被执行人黄山市新安山庄有限公司的财产处置情况进行分配,鉴于被执行人黄山市新安山庄有限公司除上述拍卖的财产外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程小玲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