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中建五局(辽宁)建设有限公司、大连恒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8)辽0102民初15540号原告:***,男,198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盛恒(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建五局(辽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青年大街3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聂海波。被告:大连恒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虹港路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被告:***,男,1967年5月19日出生,住江苏省通州市。被告:长春华友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环城路与百顺街交汇处昆玉府小区售楼处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原告***与被告中建五局(辽宁)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大连恒瑞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被告长春华友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做出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750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五日法官助理乔雪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