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

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陕0116民初3050号
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西安市长安桩基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新竹防务科技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因工程施工地点为西咸新区XX城XX园,根据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西咸新区辖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指定管辖的意见》规定:“秦汉新城辖区内第一审民商事案件自2018年9月1日起由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田秋玲                                                      二0二0 年 十 月 十三 日  
书  记  员   刘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