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7)陕0112执3306-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华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执行人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未央区华顺建筑设备租赁站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12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予以准许,案件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陕0112民初1419号民事判决书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石东彦
代审判员 王峥伟
代审判员 陈 元
书 记 员 张小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