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02执5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佰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彦某,系经理。
申请执行人:咸阳振川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振某,系经理。
被执行人: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系总经理。
陕西佰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咸阳振川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与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4民终21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三、上诉人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付陕西佰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836972.4元。四、上诉人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付上诉人咸阳振川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920135.59元。五、上诉人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向上诉人陕西佰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咸阳振川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移交施工资料,并配合进行工程验收及备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华越公司缴纳56284元,一审反诉费用上诉人佰旺公司与上诉人振川公司合计缴纳27143元,一审鉴定费用80000元,合计为16342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华越公司缴纳5628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佰旺公司与上诉人振川公司合计缴纳27143元。以上费用汇总金额为246854元,由上诉人佰旺公司承担40000元,由上诉人振川公司承担60000元,由上诉人华越公司承担14685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佰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836972.40元,支付申请执行人咸阳振川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920135.59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共13529元(其中陕西佰旺实业集团有限公司6444元,咸阳振川农产品开发有限公司7085元,暂时计算至2021年3月2日),立即向申请执行人移交施工资质,并配合进行工程验收及备案,案件诉讼费34286元。本案执行费2044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银行存款1825371.99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贺轶材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