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

某某与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5180号
原告:***,男,1961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县。
被告: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超,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称已收到被告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给付款项,双方已庭外处理完纠纷,故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称已收到被告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给付款项,双方已庭外处理完纠纷,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351元,法院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2675.5元。
 
 
 
审    判    员      孙龙君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程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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