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陕0104民初5753号
原告:***,女,汉族,1971年8月4日出生,住陕西省铜川市王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7年12月31日出生,现住址: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第三人西安市华越建筑工程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77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
审 判 员 杨 柯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谢 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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