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德威日盛运输有限公司

武汉中南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武汉德威日盛运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116财保151号之一
申请人:武汉中南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宋岗一路特*号。
法定代表人:*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武汉德威日盛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涨渡湖农场四分场1队。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武汉中南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武汉德威日盛运输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8日作出(2019)鄂0116财保151号民事裁定,并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武汉中南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德威日盛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鄂A×××××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中南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武汉德威日盛运输有限公司所有的鄂A×××××重型半挂牵引车的扣押(发动机号xxxxxx)。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武汉中南工程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于本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