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德永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德永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宝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106民初11947号
原告:杭州德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灵溪北路21号合生国贸中心3幢7层A室。
法定代表人:**建,总经理。
被告:浙江宝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红丰路509号。
法定代表人:**刚。
原告杭州德永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宝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杭州德永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德永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詹鋆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