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6民初4825号
原告:杭州***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城纪商务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周君建。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俊卿、张泽楠,浙江富春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经济开发区红丰路**C110/div>
法定代表人:蒋国庆。
被告:浙江宝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远展街******iv>
法定代表人:周智刚。
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小芬、曹江燕,浙江云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杭州***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宝隆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7日立案。原告杭州***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杭州***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潘若愚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好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