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域至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三与甘肃天域至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甘0103民初2130号
原告:**三,男,1976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城关区。
被告:甘肃天域至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硷沟沿335号。
法定代表人:许吉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平,女,I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连红,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该公司职员。
原告**三与被告甘肃天域至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域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三,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平、李连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三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1月27日双倍工资中一倍即37840元(3440元/月×11个月);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80元(3440元/月×2个月);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3月20日,原告入职时,被告口头承诺工作满一年后购买社会保险,并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转正后工资为每月3500元至4000元。原告于2018年3月20日至2019年11月27日在被告处工作,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给原告购买各项社会保险。原告多次询问被告但均以各种理由进行推诿搪塞,导致原告无劳动合同保障、无法享受正常的医疗等相关社保待遇。2019年10月2日原告突然接到微信通知,告知原告被辞退,原告本着把被告利益放在第一的位置上,在公司法人许吉草说明先上班再协商的基础上,于2019年10月14日重新到公司继续工作。但被告均未联系原告进行沟通并说明辞退原因。2019年11月27日被告突然下发劳动合同要求原告进行签订,但是合同签订时间和合同内容明显有违合法、平等、自愿原则,原告拒绝签订。由于被告的上述种种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相关权利。原告无奈向兰州市七里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裁决结果对本案证据认定存在随意性、片面性导致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天域公司辩称,2018年3月20日,原告受聘为被告处业务经理,负责采购项目的招标、签订供货合同、协议供货以及项目实施和质保金的清退等工作。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3000元。2018年6月试用期满工资调整为3500元。2018年4月25日原告突然无故离职,后又要求继续上班,被告出于同情予以允许。工作期间,**三工作反应迟钝,工作没有主动性,能力水平一般,对于主管人员安排的工作任务不能按时保质的完成。被告多次要求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但原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另外,原告长期未将个人缴纳的社保转入被告处统一交纳,也是劳动合同未签订的另一原因。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自2018年3月20日至2019年11月27日在被告处工作,担任业务经理一职,月工资为每月3440元。在职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以上事实,庭审中查证属实,并有七里河区劳动仲裁委员会所作的七劳人仲裁字(2020)第031号裁决书、微信聊天记录等及当事人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被告于2018年3月20日至2019年11月27日期间在被告处工作,在职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故涉案纠纷的二倍工资计算期间为2018年4月22日至2019年3月21日,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双倍工资中一倍即3784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诉请中的计算期间本院不予认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880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原告2018年11月27日离职是因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故对于原告的该项诉请,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甘肃天域至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原告**三支付工资37840元;
二、驳回原告**三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甘肃天域至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素芳
审 判 员  韩文君
人民陪审员  刘艳光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王 菲
书 记 员  张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