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甘1027执790号
申请人:甘肃天域至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硷沟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镇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住址:甘肃省镇原县城关镇中街**。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本院执行的(2018)甘1027民初2869号甘肃天域至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镇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镇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已给甘肃天域至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181960元。由于镇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属于镇原县财政拨款单位,下欠利息及诉讼费31247元,甘肃天域至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再未主张,并失去联系。案件执行费3098元,已由镇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8)甘1027民初2869号甘肃天域至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镇原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