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天域至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甘肃天域至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和甘肃海铖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103民初2921号
原告:甘肃天域至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硷沟沿335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系甘肃佳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海铖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敦煌路88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甘肃天域至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海铖机电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甘肃天域至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天域至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天域至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31元,由原告甘肃天域至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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