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甘0302民初2762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57年1月5日,住金昌市金川区。
被告:甘肃天域至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硷沟沿33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天域至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专利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正当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元。减半收取5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