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玄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玄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嘉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391执23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玄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秦皇岛市嘉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5751XXXX。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执行河北玄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秦皇岛市嘉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