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0104民初5156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软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禹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热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毅,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软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热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立案。2020年5月29日,上海热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提出反诉。2019年8月24日,上海软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本诉申请,上海热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上海软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本诉,上海热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均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海软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撤回本诉;
二、准许上海热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软杰智能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上海热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颖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