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热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热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12民初3495号
原告:**,男,198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海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热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光华路598号2幢AC4023室。
法定代表人:李争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磊磊,男,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上海热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被告上海热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寇磊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19,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提成19,200元。事实与理由:2017年10月24日,原、被告建立劳动关系。2018年10月24日,双方第二次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延至2019年10月23日。2019年9月24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合同不续签通知,告知劳动合同到期后终止,不再续签新的劳动合同。2019年9月25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续签协议书,约定原告提成19,200元,会由上海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支付。之后原告多次向XX公司催讨提成,XX公司均未予支付。原告认为,被告指定第三人履行本应由被告履行的债务,在第三人未予支付的情况下,被告应予支付。另,被告于合同期满后不与原告续签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现原告不服仲裁裁决并诉至法院。
被告上海热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辩称,提成应当由XX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被告无需支付,故被告不同意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9年10月23日止。2019年9月24日,被告通知原告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2019年9月25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续签协议书,约定双方劳动关系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终止,双方不再续签新的劳动合同;原告提成19,200元,在2019年11月11日前,由XX公司支付;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时无任何其他异议,同时一致同意放弃向对方主张任何其他补偿、要求的权利。
2020年10月16日,原告向上海市闵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工资、提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该会于同年12月1日作出闵劳人仲(2020)办字第6640号裁决书,裁决原告的所有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续签协议书,是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应为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XX公司并不是上述协议的主体,负有支付合同约定提成义务的是本案被告,在原告未能从XX公司获得提成的情况下,其要求被告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请求,并无不当,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提成19,2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经济补偿金,根据上述协议书中“双方在签署本协议时无任何其他异议,同时一致同意放弃向对方主张任何其他补偿、要求的权利”的条款,本院认为原告的上述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热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提成19,200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被告上海热量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顾琳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严 敏
书 记 员 陶娴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