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202民初1926号
原告:唐山博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财经大厦20层2028号。
法定代表人:杨宗,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委托代理人:于鹏臣,该公司员工。
被告:唐山市路南区市场建设服务处,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财经大厦。
法定代理人:唐静,该处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福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福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审理原告唐山博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市路南区市场建设服务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博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8元,减半收取169元,由原告唐山博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杰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孟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