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三特电子有限公司

天津市三特电子有限公司、后英集团海城钢铁有限公司大屯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381民初2686号 原告:天津市三特电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2389936983,住所,华苑产业区鑫茂科技园D1座5层B**。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津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员工。 被告:后英集团海城钢铁有限公司大屯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0791552441W,住所,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丑家沟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后英集团海城钢铁有限公司,住所,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英落镇后英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原告天津市三特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后英集团海城钢铁有限公司大屯分公司、后英集团海城钢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受理后,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市三特电子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后英集团海城钢铁有限公司大屯分公司、后英集团海城钢铁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三特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三特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后英集团海城钢铁有限公司大屯分公司、后英集团海城钢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172.00元,减半收取1,586.00元,由原告天津市三特电子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赵 威 人民陪审员 周 杰 人民陪审员 柳 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