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305执2795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三特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鑫茂科技园D1座AB单元5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凤凰镇北金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三特电子有限公司诉被执行人山东隆盛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0305民初2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11000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